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保护融资融券投资者权益,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并对修订内容进行公告。若投资者对所修订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于2016年8月3日之前至其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并于该日前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合同于异议提出之日起下一交易日解除。投资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则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生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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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融资融券合同》 |
2016年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 |
修订说明 |
签署栏:
……
甲方已明确知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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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栏
:
……
甲方明确知悉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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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修订 |
签署栏下方:
*本协议若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签署的,无需填写上述表格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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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
第一条(九)融资融券合约……单笔融券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履行和保存,具体内容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电文为准; |
第一条(九)融资融券合约……单笔融券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履行和保存,具体内容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电文为准;本合同所述之“息费”包括
但不限于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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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息费内容 |
第一条(十七)担保物:是指……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
第一条(十七)担保物:是指……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以及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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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定补充 |
第一条(十八)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
第一条(十八)担保物价值: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证券市值以及乙方认可的其它资产的价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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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定补充 |
第一条(二十一)维持担保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等
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值+利息和费用总和)。 |
第一条(二十一)维持担保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当前
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
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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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二十二)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是指对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比例进行监控的实时控制指标。甲方通过信用账户普通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委托成交后,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指标。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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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明确持仓集中度释义 |
第一条(二十四)关注线:是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当甲方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中全部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均低于关注线时,乙方可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应平仓金额依据《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关注线为标准进行计算。
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关注线,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
第一条(二十四)关注线:是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乙方根据关注线对甲方进行风险管理。关注线影响甲方账户的分类状态,以及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的完成情况。
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关注线,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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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二十六)平仓线:是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业务参数。当甲方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可在下一交易日对其进行强制平仓。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平仓线,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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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明确平仓线释义 |
第一条(二十五)
追加担保物: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甲方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内至少有一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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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二十七)
追加担保物: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甲方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符合《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当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经乙方认可后,甲方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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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一条(二十六)
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中全部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均低于关注线时,乙方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乙方为收回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债权及所有利息、息费、罚息、逾期息费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或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
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
第一条(二十八)
强制平仓:是指甲方未按照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或者在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乙方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或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且未按约定偿还,乙方为收回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债权及所有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罚息、逾期息费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或本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时,
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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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二十七)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
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利息及费用
。…… |
第一条(二十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息费
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 息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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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六)乙方不违规挪用甲方担保物,不违规为甲方、甲方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甲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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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定补充 |
第五条……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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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删除“
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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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十条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提供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不得提供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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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以及甲方经乙方认可后,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整体作为担保物,用于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甲方为个人投资者,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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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乙方相应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戒线、关注线
),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 |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
,确定乙方相应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
),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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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戒线、关注线)
,在乙方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乙方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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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
),在乙方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乙方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进行公告,
甲方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查询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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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
的,自该证券
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在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不计入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的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应当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乙方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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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现金收购或换股收购时,自收购公告发布日起,该证券终止上市至所换现金或股份到账期间,乙方将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计算该证券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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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三条相应内容调整至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甲方信用账户中因单笔融券合约所融入的证券在该笔合约到期日暂停交易的,该笔融券合约到期日顺延至该证券恢复上市之日,该证券在本合同终止日仍未恢复上市的,不影响本合同到期终止。 |
第十四条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应当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乙方有权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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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三条相应内容调整至第十四条。明确具体顺延期限,修订后的条款全文加粗提示。 |
第二十条(二)3、如实向乙方申报自身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应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为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为未解除限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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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二)3、如实向乙方申报自身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甲方为个人投资者,且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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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二十条(二)4、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承诺不向乙方提供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并承诺不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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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二)4、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等相关信息,并承诺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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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二十条(二)7、甲方应妥善保管 信用账户卡
、身份证件…… |
第二十条(二)7、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 |
删除“信用账户卡”并加粗提示 |
第二十条(二)9、……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
(包括警戒线、关注线)
的公告; |
第二十条(二)9、……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
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
)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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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一)5、……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净资本、有权机关监管要求、风险控制等需要对上述交易监控指标进行
调整
。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二十一条(一)5、……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净资本、有权机关监管要求、风险控制等需要对上述交易监控指标进行
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乙方就上述交易限制及调整可能给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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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一)7、经违约处置后甲方仍有对乙方未清偿负债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限制交易、留置、扣划等措施,以清偿相应的负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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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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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一)8、如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出现
被多次强制平仓,或出现违约、纠纷、投诉、诉讼/仲裁等情形,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信用黑名单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降低或者收回授信额度、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合约到期不再展期、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等,甲方列入信用黑名单还可能影响甲方征信记录,
由此造成的
一切
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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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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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一) 10、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甲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后,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仍对其全部负债进行担保;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乙方或/及受让方对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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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第七十三条调换顺序,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二十六条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
第二十六条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
,乙方有权拒绝。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外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 |
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二十八条甲方每笔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应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以及乙方规定,并且不超过本合同终止日,
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期限顺延的,须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甲方每笔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应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以及乙方规定,且不得
超过本合同终止日,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合约到期前,甲方可以申请展期,乙方根据乙方业务相关规定对该申请审批通过的,可以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但合约展期后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
期限顺延的,须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 |
明确展期事宜 |
第三十五条……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设置为正常类账户,但如遇甲方处于司法程序、资不抵债、合约
或合同到期等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设置为正常类账户,但如遇甲方处于司法程序、合同到期等情形及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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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甲方信用账户(不包括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一个交易日和第二个交易日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 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关注类账户。 |
第三十六条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关注类账户;甲方信用账户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的,以及甲方信用账户强制平仓未完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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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甲方信用账户(不包括《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内的全部交易日日终清算维持担保比例均低于关注线的信用账户及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警戒线以及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第一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警戒类账户。 |
第三十七条甲方信用账户未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且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警戒类账户。甲方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且尚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甲方信用账户状态维持为警戒类账户。甲方信用账户强制平仓未完成的,不适用警戒类账户状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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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内的全部交易日日终清算维持担保比例均低于关注线的,或于当日强制平仓未完成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平仓类账户。 |
第三十八条甲方信用账户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或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或强制平仓未完成的,或本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它法定、双方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平仓类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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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四)甲方信用账户为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禁止甲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
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后,乙方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但若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则甲方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当日仍将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
第三十九条(四)甲方信用账户为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禁止甲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包括禁止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平仓完成后,乙方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但若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则甲方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当日
仍将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
修改并加粗提示 |
第四十条若甲方信用账户发生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情形,导致甲方信用账户为平仓类账户的,在该合约强制平仓完成之前,
禁止甲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强制平仓完成后,乙方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但若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则甲方信用账户仍将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
第四十条若甲方信用账户发生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情形,在乙方对该合约强制平仓时,甲方信用账户为平仓类账户,
禁止甲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包括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强制平仓完成后,乙方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但若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则甲方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完成当日
仍将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
修改并全文加粗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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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甲方通过信用账户进行普通买入或者融资买入证券的委托时,若委托成交后账户内单一证券市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乙方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实时控制指标的,乙方有权拒绝该笔委托申请。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网站(www.gtja.com)发布的公告了解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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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四十二条
……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 |
第四十三条
……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提醒甲方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
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 |
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四十五条
收购、私有化和退市
(一)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出现收购、私有化和退市等情形时,双方同意自相关
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该证券不计入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市值;
…… |
第四十六条
收购、私有化和退市
(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现金收购或换购收购时,自收购公告发布日起,该证券终止上市至所换现金或股份到账期间,乙方将按照吸收合并方案计算该证券市值。除上述涉及收购的情况外,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预定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自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告发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该证券不计入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市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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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义务由甲方承担并依法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
第四十七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
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义务由甲方承担并依法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
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五十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有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
融资欠款;……卖出所得价款先偿还其
融资欠款;……则其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
融资欠款。直接还款不能偿还当日发生的融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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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有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的
融资欠款;……卖出所得价款先偿还甲方的
融资欠款;……则其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得价款,须先偿还甲方的
融资欠款。 |
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五十一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用于该证券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后的盈余,须先偿还其融资融券负债
。…… |
第五十二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用于该证券买券还券外,经乙方认可后,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后的盈余,须先偿还其融资融券息费。
…… |
根据监管规定修订 |
第五十四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已经终止上市交易造成融券债务无法用还券清偿的,双方同意用现金方式进行清偿,融券本金负债现金清偿金额公式为:融券数量×终止上市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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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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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一)甲方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自行平仓; |
第五十六条
…… |
修改并加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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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四)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情形、
甲方尚有对乙方未清偿的债务的,乙方有权于合同解除日或终止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第五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五)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情形,且
甲方尚有对乙方未清偿的债务的,乙方有权于合同解除日或终止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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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并加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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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同时出现上条规定之两种或多种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本次强制平仓所依据的情形,且强制平仓的范围、顺序及结果均按照乙方所选择的强制平仓情形执行。 |
第五十八条
同时出现上条规定之两种或多种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本次强制平仓所依据的情形。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平仓的证券品种、数量、价格、时机、顺序等,强制平仓规模可能超过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对强制平仓结果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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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条款;修订后的条款全文加粗提示 |
第五十八条
强制平仓范围 |
第五十九条
强制平仓范围 |
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五十九条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利于成交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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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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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强制平仓顺序 |
第六十条强制平仓顺序 |
部分条款修改;修订后的本条款第(四)项加粗提示 |
第六十一条强制平仓结果 |
第六十一条强制平仓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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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出现第五十六条
第(一)、(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即禁止甲方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禁止甲方直接还款、直接还券、
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出现第五十六条
第(三)、(四)、(五)
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甲方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禁止甲方直接还款、直接还券、
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
第六十二条出现第五十七条第
(一)、(二)、(三)项之
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即禁止甲方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包括禁止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出现第五十七条第(四)、(五)、(六)项
之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甲方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包括禁止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禁止
资金转出与证券划出等,直至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
条款修改;条款全文加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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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
……
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以乙方在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公告为准,日罚息率=年罚息率/360;
(四)甲方逾期归还融资、融券负债的,对融资、融券负债(包括融资本金、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利息
、费用
、管理费、逾期息费等)以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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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
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以乙方在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公告为准,
甲乙双方对罚息率另有约定的除外。
日罚息率=年罚息率/360;
(四)甲方逾期归还融资、融券负债的,对融资、融券负债(包括融资本金、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资利息
、融券费用
、管理费、逾期息费等)以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罚息率按日计算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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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代表甲方根据其业务规则向第三方公司申请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用于乙方
向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通知与送达。……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
第六十九条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代表甲方根据其业务规则向第三方公司申请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同意乙方通过业务专用电子邮箱
向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通知与送达。……甲方承诺遵守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的使用规则并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查阅信息不及时、
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后果及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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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
第七十一条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
(四)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
增加条款并加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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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乙方将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
向甲方发送上月对账单,甲方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每月15日之前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 |
第七十二条……乙方每月
向甲方发送上月对账单,甲方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对账单的十个交易日之内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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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将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甲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后,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仍对其全部负债进行担保;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乙方或/及受让方对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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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至第二十一条 |
第七十五条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有权适时修改、调整或增补合同内容,……则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乙方通过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
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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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有权适时修改、调整或增补合同内容,……则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乙方通过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
互联网网站(www.gtja.com)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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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全文加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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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担保物价值已经不足以偿还所欠乙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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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删除“(六)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担保物价值已经不足以偿还所欠乙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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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并加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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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受理投诉的电话号码为021-95521,甲方亦可通过乙方网站主页的在线投诉系统进行投诉,网址为:
http://www.gtja.com/complaint/complaint.html
。
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
明确投诉方式,修改后的条款全文加粗提示 |
第八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数据/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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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使用
甲方的信用数据/状况 /报告等相关信息 ,并同意乙方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其对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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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合同修订,除修订对照表修订说明所示内容之外,对于2015年版《融资融券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8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全部条款、第五十五条全部条款、第五十六条全部条款、第六十一条第(六)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全部条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全部条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等重要条款亦进行了加粗提示,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修订对照表中相关条款的加粗部分仅为提示该条款的修订情况之用。本次合同修订对于重要条款的加粗提示情况请以修订说明及前段提示内容为准。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保护融资融券投资者权益,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并对修订内容进行公告。若投资者对所修订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于2015年5月14日之前至其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并于该日前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合同于异议提出之日起下一交易日解除。投资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则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生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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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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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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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二十二)
提取线:是指甲方提取担保物的控制指标。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该指标(300%)时,甲方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该指标。证券交易所对提取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提取线,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
新增条款,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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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二十五)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乙方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
第一条(二十六)强制平仓:是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中全部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均低于关注线时,乙方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强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的行为;或甲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乙方为收回该笔融资融券合约债权及所有利息、息费、罚息、逾期息费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或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的其它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处置的行为; |
明确合约逾期平仓释义。 |
第七条
本合同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后,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或者直接由乙方根据有关法规、双方约定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注销相关信用账户。注销前,信用证券账户有余额的,甲方应当申请并经乙方许可后,将有关证券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 |
第七条
本合同终止且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后,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或者直接由乙方根据有关法规、双方约定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注销相关信用账户。注销前,信用证券账户有余额的,甲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证券划转至普通证券账户。 |
简化流程。 |
第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提供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不得提供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并且在一个月内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 |
第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提供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不得提供未解除限售股份作为担保物。 |
根据法规制度删除。 |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乙方相应的标的证券范围
……乙方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
……自公告生效日起,融资融券交易按照变更后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进行…… |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确定乙方相应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标准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确定及调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自公告生效日起,融资融券交易按照变更后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进行…… |
|
第十三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必须应当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T
日为本合同终止日,
乙方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 |
第十三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的,甲方应当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的三个交易日(设第三个交易日为T日)内清偿该笔融券债务,T日仍未清偿该笔债务的,乙方可于T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 |
|
第十五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
的,……
第十六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的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
的,…… |
第十五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用于担保的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
的,……
第十六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融券卖出的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
的,…… |
|
第十八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
%
时,甲方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
。 |
第十八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
时,甲方可以提取其信用账户中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该提取线。证券交易所对提取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规则范围内调整提取线,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公告为准。
|
与释义对应修订。 |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二)甲方的义务
……
3、如实向乙方申报自身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况。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应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为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为未解除限售股份,并且承诺在一个月内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 |
第二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二)甲方的义务
……
3、如实向乙方申报自身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况。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应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为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为未解除限售股份;
…… |
根据法规制度删除。 |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乙方的义务
……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
3、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并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乙方的义务
……
(2)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资金余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
3、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并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
|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在授信期限内对乙方书面提出变更授信额度的申请,…… |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在授信期限内对乙方提出变更授信额度的申请,…… |
|
第二十六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 |
第二十六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超出该范围的融资融券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甲方融券卖出不得市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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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交易规则。 |
第二十七条
乙方提供的可供甲方融资的资金及可供甲方融出的证券,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因乙方资金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资的情形,或者因乙方证券种类或数量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券的情形,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乙方提供的可供甲方融资的资金及可供甲方融出的证券,用完即止。因乙方资金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资的情形,或者因乙方证券种类或数量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券的情形,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甲方每笔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应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以及乙方规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且不超过本合同终止日,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期限顺延的,须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
甲方每笔融资、融券合约的期限应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以及乙方规定,并且不超过本合同终止日,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期限顺延的,须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每笔融资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资买入成交金额(含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及产生的息费合计;每笔融券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券卖出证券的种类、数量以及产生的息费合计。
|
|
第二十九条
甲方融资的年利率(R)、融券的年费率(R)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年利率(r)上浮3%
计算,(即R=r+
3%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年利率变动或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化时,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同时发生变动
……
…… |
第二十九条
甲方融资的年利率(R)、融券的年费率(R)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年利率(r)上浮(3%+
动态调整项
α
)计算,(即R=r+
3% +α
)。乙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市场利率水平发生变化或者乙方业务需求发生变化等情形决定融资年利率动态调整项
α
及融券年费率动态调整项
α
并公告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调整后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
乙方可以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及券源成本、甲方资信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并将其实时记载于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系统中。因甲方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调整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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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利率、费率调整公式;新增一款明确甲方利率、费用记载于系统中。 |
第三十条
甲方融券以其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天
的,…… |
第三十条
甲方融券以其日终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为基础计算。……融券卖出证券连续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
的,…… |
|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设置为正常类账户。 |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的
,乙方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设置为正常类账户,但如遇甲方处于司法程序、资不抵债、合约或合同到期等情形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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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发生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情形,导致甲方信用账户为平仓类账户的,在该合约强制平仓完成之前,禁止甲方信用账户的一切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强制平仓完成后,乙方将及时解除交易限制,但若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则甲方信用账户仍将不能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 |
新增条款,明确合约逾期平仓情形下的账户限制规定,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四十二条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禁止甲方对该证券买券还券,另外,甲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
(一)……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逾期息费;
(二)……在相应除权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逾期息费;
……
(五)……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逾期息费;……
(六)……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逾期息费;……
……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逾期息费;……
…… |
第四十三条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应当按照如下约定,根据单笔融券合约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
(一)……先划扣该笔融券合约的融券卖出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该笔融券合约的逾期息费;
(二)……在相应除权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该笔融券合约的相应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
(三)……先划扣该笔融券合约的融券卖出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该笔融券合约的逾期息费;
……
(五)……先划扣该笔融券合约的融券卖出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该笔融券合约的逾期息费;……
(六)……先划扣该笔融券合约的融券卖出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该笔融券合约的逾期息费;……
……双方约定在该权益上市首日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先划扣该笔融券合约的融券卖出冻结资金……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该笔融券合约的逾期息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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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甲方信用账户状态为关注类、警戒类或平仓类账户的,其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直接还款不能偿还当日发生的融资负债。 |
第五十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有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标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甲方普通卖出有尚未了结融资合约的标的证券时,该普通卖出自动转为卖券还款,卖出所得价款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甲方信用账户状态为关注类、警戒类或平仓类账户,且普通
卖出时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则其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证券的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直接还款不能偿还当日发生的融资负债。 |
细化明确规则。 |
第五十条
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
第五十一条
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甲方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用于该证券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甲方买券还券先使用该证券融券卖出所得价款,该证券融券卖出所得价款不足的,使用甲方自有资金。
…… |
细化明确规则。 |
第五十一条
甲方偿还融资融券负债时,按照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融资本金的顺序偿还。 |
第五十二条
甲方偿还融资融券负债时,按照罚息、逾期息费、管理费、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融资本金的负债顺序偿还;同一顺序的负债,按照由远及近的顺序偿还。 |
明确细化规则。 |
第五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将于当日或下一交易日,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根据该《追加担保物通知》:
…… |
第五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将于当日(设为
T
日)
或下一交易日,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甲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根据该《追加担保物通知》:
……
如果甲方在下一交易日(
T+1
日)上午
9
:
00
之前,通过转入资金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警戒线时,乙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取消向甲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
|
明确细化规则。 |
第五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四)
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甲方尚有对乙方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第五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二)甲方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偿还(设到期日为
T
日),乙方有权于下一个交易日(
T+1
日)起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
(五)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甲方尚有对乙方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即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
新增一款明确合约逾期平仓情形,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细化明确被采取司法措施情形。 |
第五十七条
强制平仓范围
(一)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二)
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 |
第五十八条
强制平仓范围
(一)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二)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若逾期合约为融资合约,则平仓范围以满足所有逾期融资合约本金及其利息、费用与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逾期息费之和为下限;若逾期合约为融券合约,则平仓范围以满足清偿融券合约的证券种类、数量及其利息、费用以及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逾期息费为下限;
(三)
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 |
新增一款明确合约逾期平仓范围,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五十九条
强制平仓顺序
……
(三)融资业务中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当融资业务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四)融券业务中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第五十七条规定之平仓范围时,……当融券业务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买券还券外,乙方还有权直接使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
…… |
第六十条
强制平仓顺序
……
(三)融资业务中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当融资业务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四)融券业务中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平仓范围时,……当融券业务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除上述买券还券外,乙方还有权直接使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当融券业务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乙方有权将强制平仓所得首先用于偿还所有合约的利息、费用、罚息和逾期息费,然后用于偿还到期融券合约产生的相关债务。平仓的方式和顺序同本条第(三)项之规定,然后对逾期融券合约进行强制平仓,融券合约的强制平仓除上述买券还券外,乙方还有权直接使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乙方单笔融券合约平仓过程中,如合约融券卖出冻结资金不足的,则乙方有权使用甲方信用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可用资金余额仍然不足的,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本条第(三)项融资业务的平仓顺序相同。
……
…… |
新增明确合约平仓顺序,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六十条
强制平仓结果
(一)对于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
(二)
对于第五十五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
…… |
第六十一条
强制平仓结果
(一)对于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
(二)对于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若甲方对乙方所负逾期融资融券合约的债务以及所有的利息、费用、罚息和逾期息费已经被全部偿还,则强制平仓结束;否则乙方有权于下一交易日继续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
(三)
对于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
…… |
新增明确合约平仓结果,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六十一条
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二)、(三)、(四)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
第六十二条
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出现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之强制平仓情形时,…… |
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六十八条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代表甲方向第三方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用于乙方向甲方的通知与送达。上述电子邮箱视为甲方提供给乙方。甲方应在开户时自行输入该电子邮箱密码,并妥善保管该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
第六十九条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代表甲方根据其业务规则向第三方公司申请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用于乙方向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通知与送达。上述电子邮箱视为甲方提供给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该电子邮箱账号及密码。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并承担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账号密码等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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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乙方按月以电子邮件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
第七十二条
甲方的业务专用电子邮箱开通后,
乙方按月以电子邮件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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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将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甲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后,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仍对其全部负债进行担保;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乙方或/及受让方对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
新增条款,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甲方在乙方融资融券管理系统中的合同生效之日(即系统中“合同起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甲方在乙方融资融券管理系统中的合同生效之日(即系统中“合同起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甲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合同状态、合同起始日及合同结束日。
…… |
明确可于系统中查询合同相关信息。 |
第七十五条
……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资产协助执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可不通知甲方直接平仓用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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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
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三个交易日内仍未清偿该笔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未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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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合同终止情形。 |
第七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
(七)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上市交易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发布日后三个交易日内仍未清偿该笔融券债务的;
…… |
删除本款 |
调整合同终止情形。 |
第八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
第八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根据其规则仲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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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数据/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
新增条款,并变更相应条款序号。 |
第八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本融资融券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第八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联,双方各执壹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八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本融资融券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本协议采取纸质合同书方式签署的,
则本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第八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由甲方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甲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国泰君安网络系统,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视为同意签署电子合同。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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